落南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市政府决定先试点后推广,并确定我县为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
[2006]1号)、《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
[2006]35号)精神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
2008〕
4号)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寺坡乡为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乡。为了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努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及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履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奋进新洛南的目标,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权力和义务相对等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好我县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养老保险问题,使农民老有所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待遇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总体目标。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认真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创新“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办法,建立国家、集体、农民三方共同分担的“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的保障模式,逐步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同时通过整合优化各种支农资金,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引导、扶持和激励农民理性消费、积极参保,让更多的农民享有社会保障。到
2008年
12月底前试点乡农民参保率达到
60%以上,
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全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力争到
2010年试点乡农民参保率达到
95%。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
凡具有本试点乡农业户籍,年满
18周岁以上、且未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保。暂不具备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也可按照本方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具体实施办法
(一)机构及职责。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是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政府关于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开展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同时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支付进行监督。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是试点工作的经办机构。其职责是负责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负责基金的管理,负责建立个人帐户及领取人员的资格审核,核算养老金给付标准和拨付养老金。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经办本辖区内试点工作的具体事务,其职责是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村级经办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上报本乡保险费的汇集、上缴和审核的有关表册,负责初审养老金领取、转移和退保的资格,办理申报和发放的有关手续。
(二)基金统筹。
1
、缴费程序、标准及方式
(
1)缴费程序。参保人以村为单位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原件统一在村级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村级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具收费专用票据,填写相关表册,上报县农保股统一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
2)缴费标准。年缴费标准(含集体补助)现阶段按
2007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1844元)的
10%缴纳,具体缴费标准为每人
184元。年缴费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
3)缴费方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一次性缴纳,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
6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本人家庭成员(儿子、儿媳、上门女婿及配偶)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者,可享受养老待遇。
2
、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
1)财政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
2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按月拨付至农保基金专户,进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
2)有条件的村(组)要积极筹措资金,对符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具体补贴标准和范围根据自身财力确定。
(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
60周岁即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
、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养老补贴两部分组成。个人帐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个人帐户积累总额÷
139;养老补贴标准为年满
60周岁不满
70周岁每人每月
40元,年满
70周岁不满
80周岁每人每月
50元,年满
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
60元,由财政负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经济发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适时进行调整。
2
、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者,应按规定补缴(含利息),从缴清次月起享受。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3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及村(组)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及村(组)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四)基金管理和监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和监督,按照《商洛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五)法律责任。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故的,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超过
60周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存状况调查。对伪造有关证件或者以其它手段隐瞒冒领养老金的应退回其冒领金额,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为了积极推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按期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根据我县的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
2008年
6月至
2008年
7月)精心组织,宣传动员。
1
、按照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由县人劳局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及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县上召开试点乡、村组、各部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动员大会,全方位宣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调动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试点乡、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试点县这一大好机遇,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措施、集中力量,切实抓好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工作。一要广泛宣传动员,引导农民积极参保。试点乡要集中
10天左右时间组织机关干部深入村组、农户进行宣传动员。县级各部门在本单位和系统内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要安排干部到所包扶村,配合基层干部采取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集中进行宣讲,使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充分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二要全面调查,摸清农户底子。试点乡要在开展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会同公安部门,尽快摸清本乡各村、组、户的基本情况,彻底查清应参保人员的人数、年龄及缴费数额,同时以户为单位进行造册登记,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2
、成立机构,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公室主任、人劳局局长、社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农工部、人劳、社保、财政、民政、农业、残联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并指导试点乡人民政府开展试点工作。同时,试点乡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业务由本乡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组织机构的同时,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洛南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洛南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洛南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
3
、组织业务培训。由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试点乡劳动保障所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文件,掌握试点工作方案、政策,明确任务和责任。建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心,配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础数据库所必需的器材,建立按参保人身份证编号的基本制度框架,确保个人保险编号、缴费情况等基本要素的完整准确。建立健全县、乡管理服务体系,为参保农民提供养老保险手册,给付证件及专用设备,从技术上保证农民在各地的缴费最后集中在领取地,实现社会保险权益的可转移、可查询,切实解决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和接续问题。
4
、审核批准试点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寺坡乡根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县试点工作办公室审核。
5
、加强督查。在方案实施特别是资金落实过程中,抽调力量适时开展督查,深入乡村进行现场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第二阶段(
2008年
8月至
2008年
11月)积极实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三)第三阶段(
2008年
12月)查漏补缺,总结验收。
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乡要认真来一次回头望,对照目标任务,组织干部查漏补缺,不断提高参保比例,确保到
2008年底试点乡
60%以上的农民参保,
60周岁以上参保农民全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同时试点乡和社保局要做好试点相关数据的汇总上报和建档立卡工作,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上报县政府和市劳动社会保障局,随时做好上级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惠民工程”,启动前各项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试点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通力协作,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试点任务。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建设。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行县、乡领导包抓责任制。县级领导定期督查指导试点工作;试点乡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分片包抓,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试点乡根据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本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乡劳动保障所建设,明确职责,使农保工作的开展有专人负责。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试点乡是农户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责任主体,社保、财政部门是基金运作的责任主体,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监督主体。试点乡要切实承担起本乡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职责,将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强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强化对县、乡经办机构的管理,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定期深入基层开展检查指导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同时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县委、县政府当好参谋;财政部门要搞好养老补贴资金预算和拨付,同时要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公安部门负责按户籍提供农户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县农行、信用联社要协助社保局负责保费汇集、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宣传、广电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农业、民政、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三)抓点示范,整体推进。
试点乡在征缴养老保险费工作中,要采取重点突破、由易到难的方法,以
60岁以上人口的农户和
45岁以上人口参保为突破口,带动其他人员积极参保。同时要确定一个重点示范村(一般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乡主要领导要亲自包抓,树立样板,推动面上工作。
(四)提高认识,严格考核,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我县被列为市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充分体现了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我县“三农”工作的关心支持,试点乡、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认真学习掌握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试点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精心组织,认真落实。通过试点进一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靠”的问题。县考核办要将试点乡和各有关部门所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合理量化指标,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范围,严格考核。对认识明确、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按时完成试点任务的乡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重视,不能按期完成试点任务的乡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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