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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008-8-18    来源: 政府信息网   【我来说两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村居民老有所养,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 [2008]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本试点乡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 18周岁以上(应征服兵役人员、在校学生、五保户、劳教服刑人员除外)、且未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暂不具备条件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均可参保。

第三条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帐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

试点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宣传和扩面收缴工作,具体业务由乡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各村民委员会根据乡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负责本村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农保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局、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农保管理机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经费预算,不得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工作经费。

 

第二章     保险费缴纳和个人帐户管理

 

第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程序:

(一)农民个人提出参保申请上报村委会;

(二)村委会审查参保资格并统一组织填写《参保登记表》;

(三)参保登记表上报乡政府审查,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批;

(四)农民个人一次性交清当年养老保险费,并出具《缴费手册》;

(五)村委会统一组织收缴养老保险费并填写《缴费手册》、《缴费明细表》,在七个工作日内将保费全部上解乡劳动保障事务所;

(六)村委会在乡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办理缴费手续。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当日将资金上解县农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帐户。

(七)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缴费明细表》,统一开具收费发票,填写《缴费汇总表》;

(八)乡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填写《缴费记录卡》;

(九)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缴费记录卡》,确认无误后将个人档案和缴费情况录入计算机,并将“三表一卡”存档;

(十)乡劳动保障事务所与县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2008 年10 月1 为试点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起始日,作为参保登记、计算缴费年限的依据。参保对象携带身份证和一寸照片三张,到所属的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洛南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经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县农保管理机构审批,发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以下简称《缴费手册》),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参保人员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在当年足额缴清的称为“正常缴费”。《缴费手册》主要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缴费和享受参保补贴的情况,是参保人员到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参保人员须妥善保管。《缴费手册》不得涂改、转借、伪造,一旦遗失,参保人员应及时到县农保管理机构申请补办。

第七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到所属的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以货币形式缴纳。年缴费标准(含财政补贴和集体补助)现阶段按 2007年度本县农民人均纯收入( 1844元)的 10%缴纳,具体缴费标准为每人 184元,其中个人(含集体补助)缴纳 164元,原则上在每年 10月底之前一次性缴纳。

第八条  财政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20元。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拨付至农保经办机构基金专户,进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第九条   对持有《残疾证》,经审查确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条件者,养老保险费按缴费标准由财政全额补助。具体参保登记缴费程序是: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个人提出参保申请上报村委会,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份。

(二)村委会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审定条件》审查参保资格,填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参保登记表》并向全体村民公示 7天以上。

(三)《参保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初审,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批。

(四)经审批享受养老保险费财政全额补助者,由乡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参保登记表》,统一填写《缴费明细表》、《缴费记录卡》和《缴费手册》。

(五)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记录卡》,确认无误后将个人档案和缴费情况录入计算机,并将“二表一卡”存档。

(六)乡劳动保障事务所与县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参保补贴:

(一)参保期间服刑的(不含缓刑);

(二)参保人员当年度未足额缴纳个人应缴保险费的:

(三)除本条第一项情形外,因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导致参保时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 15年或参保缴费起始日 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未足额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而补缴的。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缴费年限不足 15年及未足额缴纳相应年限的,或参保后停保、断保的,可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补缴当年确定的缴费基数标准执行。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从补缴到帐之日起计息。

第十二条  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者,应按规定补缴(含利息),从缴清次月起享受。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组织可对本村(组)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确定并公示(公示时间 7天)后,报县农保经办机构和乡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利率按省劳动保障厅同期公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办法确定的利率执行。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将其保险关系转移:

(一)在试点乡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的;

(二)户口迁出试点乡,迁入方接纳农村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已参加了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

第十六条  户口迁出试点乡范围,并参加迁入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和其个人帐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积累总额一并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在试点乡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参加了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村(组)集体的补助及其利息,一并转入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不可以或本人不愿转移的,可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本人和集体缴纳保险费的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退保: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时,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参保人员应出具迁入方无法接受保险关系的证明);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发生以上情况要求退保的,应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经县农保经办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退保时,只退个人缴纳总额和村(组)集体补助总额的本息。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退保条件,但仍要求退保的,经本人申请、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只退其个人缴纳部分的本金,不计息。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县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发放程序:

(一)村委会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全体村民公示 7天以上;

(二)村委会组织填写养老保险审批表;收回参保对象的“缴费手册”,上报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初核;

(三)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参保对象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查,确认领取资格后,将《待遇审批表》、《待遇审批花名册》、《缴费手册》和《个人缴费记录卡》上报县农保经办机构;

(四)县农保经办机构复核后将《待遇审批表》、《待遇审批花名册》一同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审批后,由县农保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下发给领取人;

(五)县农保经办机构按审批结果,通过经办银行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其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家庭成员,均已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 60周岁以上人员;

(二)参保缴费起始日 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且年满 60周岁的人员;

(三)参保缴费起始日 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且缴费年限在 15年以上、年满 60周岁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个人帐户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帐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个人帐户积累总额÷ 139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从符合规定的养老年龄的次月起按月享受 ,直到主体资格消失。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 ,可以将个人缴纳及村 ()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不含缓刑),服刑期间停止领取养老待遇。服刑期满后从释放的次月起,按服刑前享受的养老待遇标准领取。

第二十六条   建立农村老年农民养老补贴制度(以下简称养老补贴)。享受养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 60周岁的农村户籍居民;

(二)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均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

所称家庭成员主要是指居住在本试点乡范围内儿子、儿媳、上门女婿及配偶。

第二十七条  现阶段养老补贴标准为:年满 60周岁不满 70周岁每人每月 40元,年满 70周岁不满 80周岁每人每月 50元,年满 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 60元,根据当年实际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至农保管理经办机构发放。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须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填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由所在村委会组织公示(公示时间 7天)后,经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初核,报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核,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八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其直系亲属有无故停保、断保、未足额缴纳保险费情况的,管理机构自次年 11日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在直系亲属补足停保、断保期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方可继续享受养老待遇,停止发放期间的养老待遇不予补发。

第二十九条   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均应参加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资格认证。未参加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应停发养老待遇,待其资格认证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条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县农保经办机构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一条  养老待遇水平应根据经济增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和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县农保经办机构支付养老待遇时,如发生资金困难,由县政府统筹解决。

 

第四章    基金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社保局农保基金专户,确保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应根据国家规定全部用于银行定期存款,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增值管理,应当接受劳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依法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当事人或者其直系亲属退回多领、冒领的养老待遇,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881 日起施行。

(文/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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